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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实业:涉嫌虚假增资 好友闷声发财

时间: 2023-12-23 18:11:10 |   作者; 杏彩体育官网app下载ios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实业)IPO首发申请将于本周上会。

  成都利君实业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01亿股,拟于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是以粉磨系统的关键设备辊压机为核心,面向水泥生产、原矿开采后的矿物加工等多个应用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节能的粉磨系统装备及配套技术服务。

  本刊IPO研究组发现,作为一家民营公司,利君实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嫌虚假增资,同时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可能让公司缺乏相应的约束力。此外,利君实业在上市过程中,也出现了朋友搭发财顺风车的现象。

  招股书资料显示,1999年11月成立的成都市利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有限)为利君实业前身,注册投资的金额为100万元,何亚民为主发起人,出资90万元。

  2000年8月和11月,利君有限两次增资至1000万元。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两次增资为实物增资,虽然履行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出资程序,但未对实物资产做评估,作价依据不充分,也未办理实物资产的移交。对这种行为,笔者咨询了有关有律师,律师认为,这明显涉嫌虚假增资,增资能够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专利技术等形势进行,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在2003年9月23日,何亚民与另一位股东魏勇分别以自有和筹集的货币资金700万元、200万元置换原以实物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

  类似上述不规范增资的现象还出现了第二次。在2004年6月,利君有限再次增资至1200万元,这次增资方式为何亚民与魏勇以其拥有的证书号为第598458号的实用新型专利“V型选粉机”(专利号ZL03232784.6)出资,该专利经四川武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武评[2004] 第19号”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价估计价格为953万元。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出具了“川正会验字037号”验资报告,其中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但问题是,该专利技术存在职务发明的可能,因此在2008年11月1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何亚民与魏勇以货币资金200万元补足此次出资。

  除了出资有一定的问题外,在验资环节也犯了低级错误。2008年12月,在纠正专利技术增资问题的过程中,由四川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货币资金补足出资出具了相应验资报告,但由于该会计事务所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不得不在2011年1月28日,改由另外一家有资质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何亚民等的补足出资进行了验资复核。

  广东一家公司董事长因成为利君实业股东,如果成功过会并上市,其将获得丰厚的回报。

  招股书显示,在2009年4月,何亚民将其将所持公司0.67%的股权以33元/股出资额共作价264万元转让给张乔龙,但张实际出资额为8万元。对于此次转让行为,招股书解释说,张乔龙系何亚民多年好友,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何亚民的事业。为感谢张乔龙,继续维持双方的良好关系,何亚民自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张乔龙。

  截止到2010年12月10日,通过未分配利润转配股本方式,张的持股数量已达到240万股。如果利君实业成功上市,按照2010年每股盈利1.6元,以及当前创业板35倍平均市盈率估算,利君实业发行价发行价将达56元/股。据此估算,张乔龙拥有利君实业股权的纸面财富将达1.34亿元。

  资料显示,张乔龙为中国国籍,1978 年至1990年在广东省揭阳市磐东建筑公司工作,曾历任汕头市政珠海公司经理、揭阳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总公司总经理,1995年至今任珠海新鸿龙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广东粤龙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他在汕头市和揭阳市市政工程部门的任职经历,与利君实业公司发展是否有关系,让人遐想。

  表面上的分散持股难掩股权过于集中的实质。何亚民父女持股票比例高达79.33%,即使发行成功,持股比例仍然达到71.22%,可行使表决权

  招股书资料显示,2009年4月,何亚民将其所持公司39%的股权以1元/股出资额共作价468万元转让给其女儿何佳,通过此次转让,利君有限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何亚民所占股份由此前的80%降为40.33%,但实际上这样的股权转让仅仅相当于“左手换右手”,何亚民父女俩所拥有的股权仍然高达79.33%。

  利君实业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成功后,公司股份总额40100万股。虽然何亚民父女俩所占股份会会降低,但仍然分别达到36.21%和35.01%,总持股比例仍然高达71.22%,超过三分之二,可形成决议。

  专家分析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发展的保证。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是股权过于集中,老板一般占有51%以上的绝对控股权,导致企业具有充足的经济动力,可能为巨大的利润而忽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一般来说,《公司法》规定,一般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的决议即可成立,而占股34%可行使否决权;51%可在决策上行使一半的表决权;67%则可行使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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